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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省厅印发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豫交文〔2017〕51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范围 为了有效规范执法人员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确保过罚相当,促进执法廉洁,2008年以来,省政府和交通部先后下发文件对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2009年7月,我厅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首次制定并试行了全省路政和运政处罚裁量标准,2010年7月在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正式印发实施。2014年4月进一步制定了港航行政、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年,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省厅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对全省行业系统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有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对《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法规规章制定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16部法规规章新制定了裁量标准。 二、修订过程 省厅高度重视裁量标准的修订工作,认真组织调研起草,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裁量标准修订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参考外省经验,起草过程中,在分档设置、情节设定等方面适当参考了广东、河北、重庆等省市做法。二是组织一线执法单位座谈。起草过程中深入调研了解基层执法情况,就裁量的基本原则、方式以及基层执行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三是征求意见。对于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邀请系统内外专家进行专题研讨。裁量标准完成初稿后,征求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业系统以及厅属有关单位意见,并于10月26日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法制科长再次对裁量标准进行了研讨修改。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裁量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符合立法目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是适当性原则。综合考虑相关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必要、适当。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处罚裁量标准做到具体可操作,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 (二)裁量分档的设置。原则上根据情节的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处罚幅度的大小确定分档数量,并按照违法次数、事实、情节等确定处罚的标准。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档;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档;个别情节极为简单的条款分为一般、严重2档。首次违法、情节较轻的,确定为轻微档次,依次类推,阶梯上升,违法次数较多或者具有造成事故等严重情节的直至确定为特别严重档次。其中,部分条款按照“一年内”的违法行为次数进行分档,应从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或从业者取得相关许可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限,可跨自然年度;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期限,可跨自然年度。 (三)定额罚款的设置。裁量标准的设定一般是把较大的幅度,根据情节划分为若干档次的较小幅度,目的在于减少或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预防随意执法、人情执法。此次修订,省厅在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等执法领域采取了定额的设置办法,在划分档次的基础上,处罚设为固定金额,不设区间幅度,力求处罚“零裁量”。 上一篇下一篇 |